一个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本国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被公布 此时提出在后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会不会成为现有技术破坏在后申请改进方案的创造性? 优先权:
已经授权得专利不得要求优先权。
不影响新颖性也不影响创造性
新颖性要求申请在前,公布在后,也是对应不同申请。既然是优先权,不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吧。
你想多了~~~~ 法29条2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第一次)在12个月内再次就同样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
这里指规定了发明和使用新型两种,外观设计没有优先权。
使用新型不存在公布,初审通过即授权。
所以,能被公布的,就只有发明专利申请。
法34条规定:发明申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公布了,就已经是18个月后的事情了,已超出12个月的优先权请求时限了。12个月的优先权请求期和18个月的公布期,不管你的发明申请了几次,要求了多少次优先权,都是从第一次的申请日起算的,所以,公布日永远在优先权请求期后面。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
当然,法34也说了可以早日公布,但这个何老师没展开解说,俺不懂,所以没话说,懂得同学来补充下。
以上是我的看法,难免片面,抛砖引玉而已 可以提前公布的,不到·12个月公布的情况是存在的。
只要在后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先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了,所以不存在破坏创造性的问题。
在先申请就像先头部队一样,冲在前面,死在路上。
在后申请就是主力部队,踩着在先申请的尸体前进,并且取得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如果在先申请被公布”
在楼主这个假设前提下(也许程序上的事实我不清楚),个人觉得楼主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
在后申请中改进的技术方案当然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使该在后申请满足要求优先权的时间要件,但其内容要件不满足);
既然该在先申请已经公布,是有可能成为现有技术影响在后申请中改进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
求拍醒!
先行谢谢! 现有技术的定义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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