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xy 发表于 2012-8-28 15:39:26

请教--方法权利要求

一个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新型结构在实际应用中的安装方法,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一通中引用两个对比文件,这两个对比文件都是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并且两者分别公开了方法发明申请中所采用的新型结构的详细机构特征,由于新型结构的安装方法中多是通过结构特征的描述来体现方法,因此,审查员认为没有创造性,这样的审通该从什么角度答呢?恳请高人指教。

shangbiao147 发表于 2012-8-28 16:05:27

mclarener 发表于 2012-8-28 16:40:43

首先你要确定哪篇是审查员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按照正常的情况,应该是对比文件1。
按照你的情况,应该和发明人沟通,找审查员拆分结构时候漏下的结构连接特征、位置关系、安装先后顺序等等,如果有发明点的话一定可以找到区别技术特征,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最好也和对比文件2区别开。
此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论述对1和对2都没有公开,且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所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再结合有益效果论述,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人真的认为都公开了,没发明点没创造性了,也要试试说:技术特征被公开了,本身是惯用的,但是结合为一个完整方案时就是不惯用的了,因为方案不同,解决的问题也不同。这种情况大多是没戏的,只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大概是这样,个人观点。

lixy 发表于 2012-8-29 09:26:39

非常感谢mclarener 的回复,对我很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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