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共此时 发表于 2012-11-6 16:08:48

商标审查主观性很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审查员在驳回是参考了尼斯分类,而审查员在审理异议时候从服务的关联性去考虑。这完全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同时,你最初被驳回时没有去商评委寻求救济,以至于错过最佳救济途径。因为你提异议是提交到商标局异议处,为了保证行政公信力,异议处一般不做出对本部门的不利的裁定。但商评委则和商标局是平级的。所以,如果还在期限内,赶紧提起异议复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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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起诉商评委时,其居然辩称(还是鬼辩)同一小类的两个类别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