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商评委时,其居然辩称(还是鬼辩)同一小类的两个类别不近似?
在4102小类“4102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中,在先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中的三字母商标,去异议新注册申请的、完全相同的三字母,其申请的4102小类“组织体育比赛410059”,但是商评委居然说这不是同一类别,不应视为近似。
是我不懂商标法,还是商评委的人吃错药了,或者把鬼子给的回扣给吃了?
附件:
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410010,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010,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安排和组织会议410045,安排和组织大会410046,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051,组织体育比赛410059,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040,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07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076,组织和安排研讨会410076,安排选美竞赛410077,组织选美410077,组织舞会410082,组织表演(演出)410083 这种状况很正常呀。当时不是说正当、正确。 估计你也是做这样的案子不久,做的多了,你也就内心平和了。 服务类与商品类掌握相似性的标准不同。服务类在小类中不相似完全有可能。 还是不明白,这是在第41大类的4102小类,各位最好看看
1、相同商标,甲申请的是4102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被商标局以乙申请的4102 “组织体育比赛410059”近似驳回
2、甲在乙公告期异议乙,商标局却称“组织体育比赛410059” 和“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不近似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可以把官司打到底,期待您的好消息! 在先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中的三字母商标,
去异议新注册申请的、完全相同的三字母,其申请的4102小类“组织体育比赛410059”,
但是商评委居然说这不是同一类别,不应视为近似
你是在先使用而已,又不是申请或注册在先,你基本是没有什么太大的权利去说话的! 还有,这个也仅仅是你的说法而已,除非你把所有的原文一字不漏的写上来看看吧?
否则我不可能相信你的全部描述。 你们把问题搞复杂了
就是41大类的4101小类中,15个类别(410010,410044,........)之间是否相互近似?换句话说,如果注册了410010,别人再注册410044,是否为近似? 完全一样的商标,又在同一小类,核准注册的可能性极小的吧,可能是审查员看花眼,也可能是收了钱
回 tree787 的帖子
tree787:完全一样的商标,又在同一小类,核准注册的可能性极小的吧,可能是审查员看花眼,也可能是收了钱 (2012-09-12 17:50) images/back.gif我想很可能是审查员收了小日本的钱,否则怎么可能?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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