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luoguoguo 发表于 2012-8-5 23:40:57

请教关于功能上位化中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请问各位当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进行功能上位化时,审查指南中所提到的只要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能够很好地预先评价就视为得到了说明书中的支持。
我对此有点疑惑。比如实施例中给出了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弹簧,另一种是皮筋。而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功能上位化为弹性部件,假设这种上位能够很好地预先评价,那么我想问如果要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还需要在说明书的相关部分出现“弹性部件”这个词。
也就是说这种视为得到支持,是只需要提到上位化的概念而不需要描述该上位的实施方式,还是连这一概念都不需要提到就同样也视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了,谢谢各位!

lgl0309 发表于 2012-8-6 11:41:26

弹性部件的概括范围应该是实施例1、实施例2和实施例1、实施例2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形方式,其中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形方式必须与实施例1和实施例2具有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其中性能和用途的判断是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得出,即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具有的常规实验能力为准。

lgl0309 发表于 2012-8-6 11:42:48

欢迎大家指正交流。

who 发表于 2012-8-6 11:43:55

那么我想问如果要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还需要在说明书的相关部分出现“弹性部件”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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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需要

风继续吹 发表于 2012-8-7 15:13:14

祁老师讲的“有没有”的方法: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理由(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具有的常规实验能力为准)怀疑诸如弹性部件之类的上位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中“有”一种或几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这种包含上位概括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比如:
    实施例:弹簧 > 车辆减震,此处将“弹簧”上位成“弹性部件”就是不合适的,因为很明显皮筋作为“弹性部件”的一种是不能解决“车辆减震”问题的。
    欢迎补正

zss888 发表于 2012-8-8 12:33:42

关键在“理”,隔行不隔理,最能说服人的就是正确的。用祁老师讲的“有没有”的方法来判断,应该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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