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中所谓“原申请”的理解
关于分案申请的概念,指南1-1-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中写到“对于分案申请,应该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问题是怎么理解这个“分案申请”,为清楚,特举例如下。原申请1:
权利要求书:包括A 、B、 C三个方案。说明书包括A、B、C方案。
某年某月某日,对原申请1分案,将其中的B 、C方案分出来,同时将原申请1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全部分出,现在:
原申请1中权利要求:包括A方案,说明书包括A方案。
分出来的B、C作为申请2。
申请2:
权利要求书包括B、C,说明书包括BC方案。
后某年某月某日,又对申请2提分案申请,分出C方案,作为申请3,
申请3:
权利要求书:包括C方案,说明书包括C方案。
此时,申请2权利要求书:包括B方案。说明书包括B方案。
据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这其中的原申请也应该为首次申请,那么,就是申请1。
问题是:在将申请1分成申请2后的分案申请指的是 申请2吗?貌似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这样的。但是问题是将申请1分出申请2后,原案还是申请1,包括A、B、C三个方案。也就是想起一首歌,爹是爹来,娘是娘,......哦,哦,哦。。。。,原申请自始至终也未曾改变过。那么,指南1-1-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中的“分案申请”到底指的是申请1呢,还是申请1刨除了BC方案后的申请呢????有人说,申请1刨除申请2后的申请还视为原申请,那么,请问,法律不是该严谨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即便你隐含的要我们理解为“视为”,那能不能请写明是视为,这样含糊不清的表述会对大众以及代理人造成混淆视听之嫌吧?
上述观点中不对言语,尽请拍砖,拍砖时还请手下留情,谢了 ;) 原申请一直是申请1,并且申请1也没被修改过(并没有刨除什么)。否则的话后面的任何申请都可能存在新创性的问题了。 我好像明白楼主的问题了,楼主以为“分案”就是把一部分“分出去”(本案就缺了被分出去的内容),这是错误理解呵呵 可是 soso 事实上的确是把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分出去了,把说明书中的相关部分也分出去了,如果说分完后申请1还是不具有单一性,那申请1要怎么处理呢???不懂,纠结呢 确实是我错误理解了。不修改申请1的话,它依然不满足单一性了呵呵
我觉得指南中的描述并非不严谨。因为说到“分案申请”,自然是“原申请”和它的“分案申请”两个申请,至于分案后再分案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这里没提到罢了。
另外,指南中有一句话提到再次分案的情况,说明“原申请”就是第一次的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回 小丫头2013 的帖子
小丫头2013:可是 soso 事实上的确是把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分出去了,把说明书中的相关部分也分出去了,如果说分完后申请1还是不具有单一性,那申请1要怎么处理呢???不懂,纠结呢 (2012-08-02 12:00) images/back.gif分完后申请1还是不具有单一性,那再分案呗,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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