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_zz2007 发表于 2012-7-17 10:06:10

关于是否可作为对比文件的疑问

在无效发明的时候,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相反,在无效外观设计的时候,发明(有附图)是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
另外,对于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给发明找的对比文件是否可以为外观设计。
法或指南中哪里有相关记载,谢谢!

JiePang 发表于 2012-7-17 14:02:19

理论上应该是可以的。

在日本,法律上甚至允许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和外观设计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互相转换。只是外观设计由于其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内容非常有限,实际操作中要转换成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极其困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是公开发表的出版物,当然属于法22条所述的现有技术。

tansuyuan 发表于 2012-7-17 14:10:31

在无效发明的时候,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
⇒嗯,只要是在发明申请前公开的,就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原因么就是属于现有技术。(当然,前提是能通过图或照片对发明进行特定。)

相反,在无效外观设计的时候,发明(有附图)是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
⇒上述同理。

另外,对于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给发明找的对比文件是否可以为外观设计。
⇒可以,上述同理。

法或指南中哪里有相关记载,
⇒详见现有技术的定义。

cat_zz2007 发表于 2012-7-18 16:58:22

谢楼上两位,还是我看书不透彻,努力学习!

soso 发表于 2012-7-19 14:37:57

不知道外观设计怎么能否定发明,一个图片一个技术方案。。。

calin 发表于 2012-7-19 16:33:07

可以,不过实际上外观和发明差老远了,重叠的概率挺低。
有一种情况不可以:
如果是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就不能用外观来评价发明了。

仰望天空 发表于 2012-7-25 22:12:27

回 soso 的帖子

soso:不知道外观设计怎么能否定发明,一个图片一个技术方案。。。 (2012-07-19 14:37) images/back.gif

原则上只要属于现有技术就可能为影响专利性的有效前案,外观设计当然也有可能。

系舟山樵夫 发表于 2012-7-26 14:42:52

只要是公开的文件,都可以作为对比文件,这个本就没有限定,只是说有些对比文件并不能否定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但都有资格作为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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