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华孙事务所 发表于 2012-7-9 20:43:17

欧洲法院有关使用尼斯类别标题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判决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7月7日,德国慕尼黑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解释欧盟法律的最高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对“IP Translator”一案(案号C-307/10)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就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的标题指定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了规定。

尼斯分类表是根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德国专利商标局等进行商标注册时都要使用到尼斯分类表。

尼斯分类表中每类有一个标题,该标题概括描述了本类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判决之前,如果使用尼斯分类表中某一类别的标题指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在欧盟境内有两种解释方法:一种认为指定了该类别所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名称;另一种采取字面解释的方法,认为仅指定了该标题通常的自然涵义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欧洲法院这次的判决就如何解释尼斯分类表中某一类别标题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一问题,在欧盟境内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判决的最后明确规定:1. 2008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第2008/95/EC号指令应当被解释为: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足够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使相关负责机构和经营者仅仅以此为基础就能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2. 第2008/95/EC号指令必须被解释为:该指令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该指定足够的清晰、准确。3. 一件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的所有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请是包含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只包含其中的一些。如果申请只涉及其中的一些商品或服务时,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该类别中哪一些商品或服务是打算被涵盖的。
该判决原文请见: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24102&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4032351

德国专利商标局通过11/12号局长通告(2012年6月29日)对该判决表示了欢迎。实际上,德国专利商标局一直以来都重视要求申请人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商标申请人使用类别标题的情况下。在此通告中,德国专利商标局最后表示,欧洲法院就一件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使用尼斯分类表某一类别标题的所有概括说明来指定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陈述,尤其从其他经营者角度看,如何与申请人必须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要求相一致,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根据该判决明确要求希望类别标题涵盖某一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共同体商标申请人必须添加如下声明:
(英文)By using the Nice Agreement class headings in my list of goods and services, I hereby confirm that I am applying for all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included in the alphabetical list of each class filed.
(中文译文)通过在本人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中使用尼斯协定类别标题,本人在此确认,本人为所提交的每一类别的字母排序列表中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进行申请。

如果提交申请的同时没有附上该声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将认为申请人是为类别标题中每一项概括说明的字面涵义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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