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oker 发表于 2012-7-6 09:42:00

2011实务的权利要求4

条法司的解释说,权4保护范围不清楚。

但是除去引用的问题外,可以理解成对权1、2的回引,也即是独权,不存在所谓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吧。

我喜欢菲儿 发表于 2012-10-14 22:35:10

答案结论没有错。

这样来理解吧:
1.尖刺部
2.
3.
4.根据权1~3中任一项述的,尖刺部如何如何。
解释:
权4对权1的尖刺部进行限定,不管权2、3中是否有尖刺部这一技术特征,因该两项是权1的从权,权4引权1时可将权2、3带入。
1.
2.
3.尖刺部
4.根据权3所述的,尖刺部如何如何。
解释:此时,仅权3中有尖刺部这一技术特征,权4如果对权3的尖刺部进行限定时,不能将权1、2带入。

注意:上述写法有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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