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中,专利实施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员。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权后,原委托方到底可否免费实施此专利?观点1:
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既然开发人员获得了专利权,原委托方应当支付费用获得许可方能实施其专利,否则构成侵权。
观点2:
《合同法》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此条,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专利代理人考试中也有矛盾之处,2004年卷一第68题答案坚持了观点2,2009年卷一第71题答案却坚持了观点1.。。。。所以到底该如何理解这里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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