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后申请只要求记载在在先申请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优先权,在先申请还得被撤回吗
如题,请高手赐教。 为什么不分案呢,最早的申请日可以保留,还不用交优先权要求费。 原来方案只是记载在说明书里了,没有计划申请一个专利,后来才有了想法,不申请优先权的话,新颖性没了,如果申请,那就得撤回在先申请,但实际上在先申请是另一个专利。 那是不是分案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了?明白了,谢了。 分案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我理解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在后申请也不需要撤回呀,你的技术方案只是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为什么要撤回在先申请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