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新颖性情形的疑问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不丧失新颖性,其中前两条的主体是谁?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只是在审查指南里提到了是申请人。但用一个部门规章去限制行政法规和法律的条款,是不是有些不太严谨呢? 主体难道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我觉得很显然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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