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系统里的两个装置可以写2个独立权利要求吗
有个问题一直困扰,同一个系统里的两个装置可以写成一个专利,然后写2个独立权利要求吗?这两个装置是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搭配使用的。例如:一种印纸机的印染装置和自动收纸装置
可以写成:
1、一种印纸机的印染装置,其特征在于:……
2、一种印纸机的自动收纸装置,其特征在于:……
这样吗?
其中自动收纸装置不止可以用在该印纸机上,也可以用在别种印纸机上。
我本来是建议分成2个专利写,但当事人一定要合成一个专利。那是可以写成2个独权还是自动收纸装置当成附属权利呢?
怎样才能使权利保护最大化呢? 最大保护范围:分开申请印染装置和自动收纸装置。
如果客户坚持写在一个案中,在有共同特定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可以写成两个独权。如果没有,也可以这样申请,只不过在后续程序中需要分案。 印染和收纸 两者一般难有共同技术特征,如果非要写到一个专利里面,只能是以一个为独立利要求,另一个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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