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侵权判定
权利要求:“用于反应1的催化剂A,.......。”将催化剂A用于反应2,侵权吗?
有无类似案例? 权利要求:“用于装水的杯子。。。”
用所述杯子装牛奶你认为侵权吗?
不过,还是那一句: 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途限定的产品的保护范围据了解现在仍无十分明确的判定标准,世界太复杂,例外也太多。
但对于用途限定的产品,用于相类似的用途应该算是侵权了。如果用途差别大,那就另论了。 回答得真精辟,呵呵 借用robinliu5 杯子的例子。
如果杯子是现有技术时,“用于装水的杯子” 一般能被授权的情况有两种:
1、特别适合装水的杯子;或/和
2、只能用于装水或只为装水设计的杯子。
所以, 其它用途的杯子当然不算侵权。
另外与用途限定无关,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审查挡案," 水" 的等同特征可能扩展到:
1、流动物质2、液体 或3、含水液体。
如果扩展到3、含水液体,“用于装牛奶的杯子” 也侵权。 但“用于装油的杯子”不侵权。 如果将A的作用限制在了反应1,而反应1明显与反应2不同,那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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