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撰写问题
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A、B、C、D。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技术特征B做了进一步限制。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技术特征A做了进一步限制。
这种权3的写法正确吗?我们代理所的审案代理人认为我的权3应该修改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技术特征A做进一步限制,不能加入权2。因为权2是对技术特征B做的进一步限制,在权2中没有提到技术特征A,故权3不能引用权2。
我个人认为前面权2引用了权1,应该是权2就包括了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我的权3写法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请教各位资深版主或代理人,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谢谢了!并给我讲讲,两种写法的异同,和分别有哪些好处与坏处。万分感谢! 单项引多项有个毛问题? 审案代理人是不是因为A',B,C,D这个技术方案根本不存在,所以才说3的引1不行。
问题要叙述的全面而准确。ok?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技术特征A做了进一步限制。
同意!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进行限定,
因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权,
所以权利要求3引权利要求1时,可以把权利要求2带进来,
最终写成上述结论。 权3没问题。
权3引权1确实包括了权3引权2的所有方案,不引权2并没有减少技术方案,但引权2的一个好处是使技术方案更具体,侵权认定时更清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