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资格的疑问
指南1-1-4.1.3规定,申请人是本国人或单位的,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一直搞不明白这句话,为什么“科研处”、“研究所”、“课题组”等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存在什么疑义?
请各位赐教,十分感谢。 作为申请人的单位,应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也就是应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科研处”、“研究所”、“课题组”等明显让人能产生是否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疑问,而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因此不能成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该是单位或个人,就是说申请人应该是明确的,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有自己身份的,就像每个个人的身份一样,有姓名、身份证之类的。
回 weesee 的帖子
weesee:作为申请人的单位,应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也就是应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科研处”、“研究所”、“课题组”等明显让人能产生是否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疑问,而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因此不能成为申请人。 (2012-05-30 14:42) images/back.gif了解了,谢谢!
回 yanni 的帖子
yanni:申请人应该是单位或个人,就是说申请人应该是明确的,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有自己身份的,就像每个个人的身份一样,有姓名、身份证之类的。 (2012-05-31 10:15) images/back.gif就是说申请人如果是单位,必须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有合法身份的。而“科研处”、“研究所”、“课题组”可以是公司或学校自主命名的,而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
是这么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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