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假设有这么一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为A;A+B,发明人急于获得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主动缩小范围,删除方案A,很快A+B的发明授权了。但是发明人仍然希望获得对技术方案A的保护,于是想在办登之前将方案A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再慢慢跟审查员软磨硬泡。从法条上理解,提出分案申请是可行的,但在以后的审查中会不会有问题,比如禁止反悔之类的。大家一起讨论讨论。 就假设情况来看,这样做应无问题,实际上有些人就是这样操作的(前提是这个授权挺重要,申请人肯多出代理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母案说明书中要有支持A方案的实施例的描述,也就是说A方案不是二次概括出来的,不然分案会有违反法33条的风险。
至于是否会有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本人认为不必过虑。因为最高法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6条规定:“。。。,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放弃的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来看,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用于在授权后的侵权纠纷中,本例中的情况是还未授权呢,所以不符合上述解释6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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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liu5:就假设情况来看,这样做应无问题,实际上有些人就是这样操作的(前提是这个授权挺重要,申请人肯多出代理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母案说明书中要有支持A方案的实施例的描述,也就是说A方案不是二次概括出来的,不然分案会有违反法33条的风险。
至于是否会有违反“禁止反悔”原 .. (2012-05-18 23:21) http://www.biopatent.cn/bbs/images/back.gif
楼主说本来就记载了A,我认为分案分出来没有超范围的问题。
其余,同意你的说法。我觉得你的基础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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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楼主说本来就记载了A,我认为分案分出来没有超范围的问题。其余,同意你的说法。我觉得你的基础很好嘛!
(2012-05-18 23:38) images/back.gif
这个不排除一开始的说明书中就无A方案,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大,但因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不可补救,所以提醒一下为好。
希望大家能畅所欲言,相互督促,共同进步,为了自己,也帮助别人,谢谢各位踊跃参与。 认同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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