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eren 发表于 2012-5-11 12:06:58

OA请教 请问如何处理“不相干”的对比文件?

OA中,审查员有时会引用所解决问题(甚至技术领域也)不同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创造性。
经研究了指南中关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现指南仅给出了一些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建议,但没有说所解决问题、技术领域不同就不可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问这样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可以引用怎样的法条或指南内容来进行争辩?或者自己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供给审查员?

谢谢!

robinliu5 发表于 2012-5-11 12:25:02

遇到这种问题应该高兴才对啊,这说明审查员检索出来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领域不同,解决技术问题不同,这正是楼主以此为理由进行答复并证明此申请有专利性的大好机会啊。

系舟山樵夫 发表于 2012-5-14 14:16:16

最接近现有技术涵盖了申请的许多技术特征,你只要能论证出哪些技术特征根本没被最接近现有技术涵盖,那基本就驳倒了审查员有关创造性的论证。不需要自己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2-5-14 17:03:59

说明审查员没太看懂,解释到他懂位置,方法请看楼上。

patentchina 发表于 2012-5-15 17:03:56

审查员评判没有错。。。具体参见 审查规程 ,或参见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三步法中选择最接近对比文件一章。。(认真读一读,“......或者是公开技术特征最多.....”)

2geren 发表于 2012-5-16 13:41:49

回 patentchina 的帖子

谢谢解答。
根据指南中该段的表述,分解如下:
1、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
2、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runo 发表于 2012-5-17 22:53:51

技术领域的不同不代表就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关键在于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申请中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
参见审查指南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如果需要,他可以从其他相关领域中获知对应的信息。

如果所有的东西都能用文字简单的限制条条框框,那还要审查员干什么?

debao 发表于 2012-5-19 16:25:26

1、10年的豆浆机考到了这个问题,答题时首选技术领域相同是对的。
2、实务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要用在:1)无效别人的专利;2)审查和评价专利,

答复审查意见时,完全不要考虑人家对比文件找的对不对,只要就该文件反驳即可。对比文件找的越离谱,答复的难度就越小。千万不要越俎代庖替别人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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