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 发表于 2012-5-7 10:20:12

《LED快速变焦照明装置》维权路系列(四)

       新一周的开始,最近忙着开题,忽略了我的维权路系列,现在继续上传相关资料,有兴趣的研究研究,分析分析啊!随着帖子,我也在仔细的分析这个案例,有点自己的感觉,不过,我是“辩论赛主席”,不该发表言论,还是继续为大家提供资料吧!公司名称和人名我做了处理!

小智 发表于 2012-5-10 16:29:4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67》这个判决书有错误。第四页,有这句话:“凸透镜与光源之间物距变化而改变对光束会聚作用的规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二者间距在0到1倍焦距范围内时,得到放大正立的虚像,此刻随着凸透镜与光源距离的增加,致使光源透过凸透镜发躰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当二者间距在1到2倍焦距范围内时,得到放大倒立的实像,也就是说在上述成像规律下当将光源与凸透镜之间的物距从0到2倍焦距从小到大进行变化时,凸透镜对光源射出的光束始终进行会聚,并形成不同状态的出射光线,这一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dagara 发表于 2012-5-11 22:30:59

路人 发表于 2012-5-17 13:42:34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67判决书的看法:


1、技术领域认定错误,所谓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无从谈起;

2、从现有技术出发还是从本专利出发:应当从本专利之前的现有技术出发;

3、所谓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的问题:

这个实际需要不应该从本专利出发,功能、效果、解决问题、发明目的不同,实际选择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容易选择的说法毫无根据。


这个案子值得商榷斟酌。好像有猫儿腻啊!

小智 发表于 2012-5-18 08:34:46

回 路人 的帖子

路人: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67判决书的看法:


1、技术领域认定错误,所谓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无从谈起;

....... (2012-05-17 13:42) images/back.gif

非常感谢您的评论,如果再多一些向您这样的评委就好了!专利论坛中有经验的前辈,也希望您们加入这个案例的分析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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