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细则第六条最后一项,能否给解释以下???
各位大侠,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六条最后一项,本人怎么也没看明白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还请大家给讲解一下,由于字数很多我只写出主要部分,其余还请自己看看法条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例如,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为6个月,实施细则第六条这样规定的作用是什么呢?其他条款同问,谢谢了~~~~~~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说有些法定期限延误是可以恢复的,但是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优先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限延误后是不能恢复的 同意楼上的说法,优先权期限、宽限期、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等请求不能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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