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个问题,带点趣味的,看下大家有没有答案
比如,一件申请A在美国申请是美国东部时间的2011年4月17日,这时候,中国北京时间可能是2011年4月18日了。中国北京时间2012年4月17日,在中国提出的在后申请B,要求美国的申请的A的优先权,目前填优先权日,当然是填2011年4月17日。
我的问题来了:为什么不要将优先权日的美国时间,折算成中国时间呢?是不是国际条约有规定?大家能找找相关法律依据吗? 我想的答案是:折算没有可操作性,因为根本就不知道在先申请具体在哪一时间交的,无法折算成中国日期。
但问题是,就算不折算,也得有个法律依据嘛。我是不懂法律依据在哪里了,请各位指教。 留个脚印,关注下 我是这样考虑的。
由于专利申请的地域性,必然其申请日以其对应的当地(申请所在地)时间为准。
即,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是当地专利局提供的申请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当地专利局所确定的时间为准。
或者说,在先申请的信息都是由其在先申请所在专利局所提供的信息(即申请号的确定、申请日的确定)为准。 发现lz很不厚道啊,这个问题明显是陷阱啊,各位要小心,千万别掉坑里~
优先权日是指对应于优先权的申请日期,人家的优先权是在美国的,那当然是写美国日期。你要求的优先权号上市美国的申请号,人家看到你写的2011年4月17日,就知道是美国时间的2011年4月17日。你要写成美国东部时间2011年4月18日,那不就是错误了? 学习了。不过同一天的申请干嘛还要求优先权呢? 尤其是申请B申请的实际的时间点可能还早于A(或同一天)。 我来答答试一试:
我也没有确定答案,
我在做大公司撰写的时候,了解到:
假定美国本土一家公司,和中国土地上的一家公司,在同一时刻提交一份发明,这样是不用折算时差的,就按照文件上的递交日期来比较久可以了。
这样其实,对中国人不划算,呵呵,因为我们要早一天提交才能和别人是同一天,呵呵。
但我不知道这在priorit date上是否适用~
—— 如果我的回答有用的话,那就是1对1,披萨我也不用再请了,呵呵
回 finlinden 的帖子
finlinden:我来答答试一试:我也没有确定答案,
我在做大公司撰写的时候,了解到:
假定美国本土一家公司,和中国土地上的一家公司,在同一时刻提交一份发明,这样是不用折算时差的,就按照文件上的递交日期来比较久可以了。
这样其实,对中国人不划算,呵呵,因为我们要早一天提交才能和别 .. (2012-04-19 15:59) images/back.gif
你这叫回答吗?
我知道不用折算,我问的是为什么不折算,法律依据在哪里?
此外,我也没说你回答了,可以抵消你请我吃披萨啊!你想怎样就怎样吗? 我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我只是倾向于【不必折算】合情合理。
因为如果这算,是精确到时区好呢,还是精确到国别好呢?——况且还有日本那种以一天中的小时来区分的国度,
很乱,不可能统一起来,
所以,不折算是上策。因为没法折算,呵呵。
——披萨的问题,等我到了上海再继续谈:)——我说在车上,是随便忽悠的:其实我最近一直在北京:不过在最近的一个季度之内可能会过去上海一次
——到时候一定不会辜负小弟你的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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