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鼠 发表于 2012-4-16 14:42:37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收到公知常识的社差意见,直接要求审查员举证,基本就是找死 (2012-04-13 16:04) images/back.gif

为何要找他举证?你争辩下不是公知常识嘛。。。

如果实在不服,估计得到法院才能有所转机。

美眉 发表于 2012-4-16 15:14:03

怎么争辩不是公知常识?穷举也证明不了不是啊

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2-4-16 15:19:51

审查员说是常识
一般要求代理人答辩他说的常识其实不是常识
从举证上一般需要你找出与他说的常识的技术启示方向有明显区别的常识或现有技术即可,实际上不需要穷举法。
当然,说这个一般是审查员没看太懂
所以要你解释给他
你不解释
从法律上来说他有权不给你授权

美眉 发表于 2012-4-16 15:37:14

回 fighterbruno 的帖子

fighterbruno:审查员说是常识
一般要求代理人答辩他说的常识其实不是常识
从举证上一般需要你找出与他说的常识的技术启示方向有明显区别的常识或现有技术即可,实际上不需要穷举法。
当然,说这个一般是审查员没看太懂
所以要你解释给他
....... (2012-04-16 15:19) images/back.gif

谢谢!
--找出与他说的常识的技术启示方向有明显区别的常识或现有技术--

可以理解为:
证明该“常识”不能与对比文件结合,从该“常识”不能得到审查员所谓的“技术启示”?

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2-4-16 15:45:38

对,就是把审查员思路引导到正确的或者是你希望的方向上去

calin 发表于 2012-4-17 11:37:44

做代理人的,在回答客户“能不能要求举证”的时候,就该说明举证的风险。

美眉 发表于 2012-4-17 14:30:23

理论上说,要求举证很正常啊:(

2geren 发表于 2012-4-18 10:29:00

对于例举式争辩,我理解:

逻辑上,您的陈述只是证明了所举的“常识”为公知常识,仍不能证明本申请不是公知常识,因为通常公知常识不是唯一的、而且你的列举也不太可能是穷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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