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如何界定?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1、“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如何界定?
2、如果A代理公司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甲为乙申请一件专利X,后A代理公司可否指派丙为无效宣告请求人B处理针对专利X的无效宣告事宜?
3、如果A代理公司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甲为乙申请一件专利X,后A代理公司可否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丁为无效宣告请求人B处理针对专利X的无效宣告事宜?
求高人解答呀! 1、“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如何界定?
同一个专利。
2、如果A代理公司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甲为乙申请一件专利X,后A代理公司可否指派丙为无效宣告请求人B处理针对专利X的无效宣告事宜?
不可。
3、如果A代理公司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甲为乙申请一件专利X,后A代理公司可否指派下属专利代理人丁为无效宣告请求人B处理针对专利X的无效宣告事宜?
不可。另外和2有区别吗?难道丙不行换成丁就行了。 实际操作中,好的专利代理机构,把关更加严格,只要与现在的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案子,一律不接;与现在的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潜在客户,也一律不会发展成客户。 "实际操作中,好的专利代理机构,把关更加严格,只要与现在的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案子,一律不接;与现在的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潜在客户,也一律不会发展成客户。 ”
此为一种“境界”,而同一个专利为“底线”。这样解释我想应该足够明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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