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判断是公知常识的依据是什么呢?
难道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吗? 有些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可以不需要证据 审查指南也提到了可以通过充分说明的方式 是逻辑推理 说得难听一点,有的时候就是审查员找不到证据,所以先以公知常识来试探一下,所以,千万不能动摇,摆事实,讲道理,只要理论充分,就能授权。
我就有成功的经验。 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公知常识,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
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惯用手段怎么确定?
是不是属于惯用手段更应该提供依据,而不是省略。因为既然是惯用手段,那肯定很容易找到相关文献的。不应该是因为找不到文献,而定义为惯用手段。
回 tansuyuan 的帖子
tansuyuan:说得难听一点,有的时候就是审查员找不到证据,所以先以公知常识来试探一下,所以,千万不能动摇,摆事实,讲道理,只要理论充分,就能授权。
我就有成功的经验。 (2012-03-23 12:18) images/back.gif
严重同意。 如果审查员举证提供若干篇技术文献来证明是惯用手段是否就可以了?记得若干年前就是这么操作的,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不能这么操作了,不允许审查员用1篇或几篇技术文献来证明是惯用手段或公知技术了,审查员也难啊. TO tansuyuan:
审查员认为是公知常识,应该给出证明。
如果我们想证明不是公知常识,从逻辑上无法证明吧。比如:我们提出了各种文献、资料以证明在这些文献、资料中没有该所谓的“公知常识”,可是不能排除在其他文献中有? 确实,没有太强说服力的就一句公知常识,让人很挠头,举证没辙,不修改只辩驳又怕直接驳回,修改了又不甘心。所以,建议对公知常识这块应约束一下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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