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样破坏创造性吗?
对比文件中附图显示了区别特征。但实际上不完全一样,而且在文字中对这个特征没有提及过,更没有说明此特征可以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自然更谈不上可以解决申请文件中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就是想请教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附图还能破坏申请的创造性吗?
谢了。 有可能破坏。
1、对比文件图属于说明书一部分,未写该图部分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代表不能解决,看客观是否能解决。
2、你提到图不一样,那就从“论述未公开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这个角度考去答复吧
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清楚具有审查意见为和,上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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