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件实用新型是不是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想请教一下一件实用新型是不是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的话,一般是怎样的情况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这种多个独权怎么写?
具体法条里面是怎么说的? 可以的话,一般是怎样的情况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这种多个独权怎么写? 具体法条里面是怎么说的 没有法条规定一件实用新型不可以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只要不违反“单一性”的规定就可以。 审查指南(第60页)上说“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有个问题,“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里的同一项很有歧义,假若就一份实用新型文件中只有一项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那么由何必特意说明“同一项”呢?换个思维,是否一份文件中可有两项实用新型呢?既然这样有何必仅针对实新特意说明“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求大虾指点~~
回 一平 的帖子
一平:审查指南(第60页)上说“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有个问题,“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里的同一项很有歧义,假若就一份实用新型文件中只有一项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那么由何必特意说明“同一项”呢 .. (2013-03-27 17:32) images/back.gif参照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
注意“一项”与“一件”的区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