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 发表于 2012-2-23 11:34:54

答复意见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一个配方的其中一味药的重量份确定,比如100份,制备过程中两次用到这种药,第一次用量没说明,第二次直接给出是100份",完全是由失误撰写造成的后果,这样还能修改吗?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有形式支持,这样能对具体实施方式作改动吗?急急急....

soso 发表于 2012-2-24 12:45:37

不知道具体怎么是形式支持,不过原文中有了一般就不超范围了吧,不超范围就可以主动修改

CAPTAINWIND 发表于 2012-2-25 23:19:28

不能修改,改了肯定超范围。。

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2-2-26 00:37:59

说明书不能改,对审查员解释清,让他不视为不清楚就行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