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l10134 发表于 2012-2-22 23:26:32

请各位大侠赐教

专利审查指南: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问:这两种处理方法是不是不一样,申请人是中国人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仍可以申请,而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就只能撤回、驳回。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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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慕容 发表于 2012-2-23 09:21:05

结合《专利法》第19条就容易理解了。委托书属于重要文件,不符合要求就没有法律效力,那就认为是没有委托。中国人申请专利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因此还能自己来做。外国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机构那就是严重不符合程序。

第19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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