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异议复审阶段的文件不发给代理机构
刚接触到商标,感觉商标局的很多规定都很不人性化,想知道为什么异议复审阶段的文件不发给代理机构而要发给申请人,还有其他通知是这样的吗 有的哦,比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答辩,一般是寄给客户的登记地址其他的我要想想。 这个要看你和申请人代理关系是否存续,比如你代理申请人申请商标,那么在申请过程中的补正,不予受理,驳回或者异议答辩通知书等都会发给你。而当这个商标注册成功后,也就是商标注册证下发后。这个商标再发其他官方文件,如争议答辩通知书、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等,就会直接发给申请人。 谁说的不给代理组织啊?可能要晚些时候转给你吧?只要代理关系存续,我想不会有这个问题吧? 如果代理商为申请人继续跟中商标知道审查终结,那么代理商肯定得收到异议复审阶段的文件,只不过商标局与商标申请人的关系最直接,所以发送异议复审阶段的文件给申请人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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