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无效程序中的疑问
在指南第4部分第三章4.2节关于无效理由的增加,提到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复审委可以接受并考虑的一种情况是(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这种情况会不会给请求人留个漏洞,就是先把检索到的涉案专利的相关证据和另一个无效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当然其中的证据申请号、申请日等信息全部替换为涉案专利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复审委,然后利用这1个多月的时间仔细分析对比,再以无效宣告理由与证据明显不对应为由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实际可行吗? 我觉得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问题,“(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复审委不会没事找事的,请求人若是专业点的话也不会没事找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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