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无效时涉及的事实和理由的区别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会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对于事实和理由的区别不是很明确,哪位大侠能给个例子帮助理解一下具体概念,比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具体论述过程……,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具体论述过程……,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那从哪到哪属于事实,从哪到哪属于理由呢,谢谢! 具体描述的部分就属于事实,所依据的法条就属于理由,“专利的三性”是专利法的第几条啊? 怎么大家的回答都不一样呢,有的同行说“事实”就是指采用的对比文件,对于对比文件,我个人理解为是证据。
对于理由的解释还算一致,都说的是涉案专利所不符合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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