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问题求助
打算基于国内申请提交一批马德里申请,指定国家包括美国,有以下问题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1.美国部分的商品描述是不是必须严格按照其网站上公布的可接受描述来写?providing consumer product information via the internet是否超出尼斯分类里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2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该是基于使用意图吧(要填mm18)。那是不是获得注册前必须提供使用证据?还是说可以直接获得保护,但在5-6年间需要提供使用声明?
3.我们短时间内没有在美国投入使用的计划,那我指定到美国的商标会不会有问题
问题有点多,谢谢大家了 查了uspto网站,原来马德里是单独的66(a)filing basis,注册前不用提交使用声明 额,我昨天刚刚收到美国的临时驳回通知了
原因是商品名称不符,要求修改商标或服务名称,要求参照美国分类表来写“Manual of Acceptable of Goods and Services”
MM18必须附加 你好,我们是专业做海外商标注册登记的,首先如果走马德里指定美国,M18是必须要填的,商品要进行限定,也就是说要去美国官网上查找规范描述进行限定,否则100%要遭遇美国临时驳回,临时驳回虽然给你6个月的期限,但是一般都要委托当地律所或者代理机构,费用较高。故一定要在申请马德里时限制美国商品描述。美国的注册如果是马德里,必须要提供使用声明或者意图使用声明,但是在核准注册之前,会有一个初步核准通知,在你收到之后要在限期内提供一些使用图片。
不知道是否能帮的到你,有问题可以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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