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OA时权利要求的修改疑问
本发明权1具有特征A、B和C,权2为权1的从属权项,权2的特征为B可为B1或B可为B2。其中,B1、B2为B的两个不同的实施方式。
一通中审查员发出意见,权1相对对比文件无创造性,权2中的特征B1已被对比文件披露,而B2没有披露,现欲将特征B2并入权1以克服创造性问题,请问是否应将权2的所有特征(B1+B2)均并入权1中,若仅将B2并入,原权2的中剩下的特征B1是否与加入权1中的特征B2之间产生相互矛盾的情况? 将B2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
另外,原权利要求2的表述是B1或B2,不能理解为B1+B2。 像权2中这种并列选择的实施方案,若仅将B2并入权1中,删除原权2,那么B1的实施方式将不受保护,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种损失,不能采取将权2的全部特征并入权1的方法进行修改么? 如果B1和B2方案没有单一性的话,那就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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