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suny 发表于 2012-1-6 17:03:48

请各位大侠赐教:这不是矛盾吗?

实施细则四十二条: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5.1.1: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起分案申请。
怎么不一致,如何理解?

eterne 发表于 2012-1-6 17:36:26

实施细则四十二条: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且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决定已生效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5.1.1: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此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驳回决定的生效至少有15天+3个月),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起分案申请。

grotesque 发表于 2012-1-7 08:21:07

已经被驳回和做出驳回决定是两个概念,被驳回是指驳回决定3个月后没有复审,这时算是驳回生效,或者复审维持驳回没有诉讼,或者诉讼了仍然维持驳回决定,总之驳回了指法律状态生效了,而决定只是决定不代表法律状态

soso 发表于 2012-1-7 12:08:44

回 grotesque 的帖子

grotesque:已经被驳回和做出驳回决定是两个概念,被驳回是指驳回决定3个月后没有复审,这时算是驳回生效,或者复审维持驳回没有诉讼,或者诉讼了仍然维持驳回决定,总之驳回了指法律状态生效了,而决定只是决定不代表法律状态 (2012-01-07 08:21) images/back.gif

驳回的情况不能去诉讼的

grotesque 发表于 2012-1-7 13: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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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soso于2012-01-07 12:08发表的 回 grotesque 的帖子 的帖子

grotesque:已经被驳回和做出驳回决定是两个概念,被驳回是指驳回决定3个月后没有复审,这时算是驳回生效,或者复审维持驳回 ..好像可以到北京一中院告果汁局吧,培训时说一年局里被告几千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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