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发明里常遇的问题求解,请求模块?
软件发明申请撰写,有两个问题: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除其它功能模块外,有一项:“请求模块:用以接受用户请求的操作,”这一项一般是否可以取消,或者移动到从属权利要求。
二、“请求模块:用以接受用户请求的操作”这种“用以”的表达方式是否是纯功能的权利要求,如果是应该如何描述较好。
谢谢指导! 一,要看具体案子,请求模块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二,软件案中这样写没问题 纯功能权利要求是指整个技术方案使用功能描述。
你的情况是某一个特征使用功能描述,不属于纯功能权利要求 建议楼主仔细阅读审查指南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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