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qx_1966 发表于 2011-12-19 13:18:00

有哪些行为侵犯用途权利要求?

比如:化合物X用于制备一种治疗Y疾病的药物的用途。
假如在市场上有一种治疗Y疾病的药物,其包装上说明其活性成分为X,则其制造者显然侵犯该权利要求,
但是对于该用途权利要求,该药物的销售者和使用者侵权吗?这种用途权利要求延及其产品吗?

eterne 发表于 2011-12-19 14:04:48

按字面理解,用途权利要求,销售及使用都不侵权,因为它们都没有制备,

另,用途权利要求没有延及产品一说,

zhqx_1966 发表于 2011-12-19 14:29:40

我也这么理解的,但哪里能找到依据?

另外,这种用途权利要求的特殊在于它使用X制备一种药物产品,不会延及到这种药物产品吗?

eterne 发表于 2011-12-19 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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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我也这么理解的,但哪里能找到依据?

另外,这种用途权利要求的特殊在于它使用X制备一种药物产品,不会延及到这种药物产品吗? (2011-12-19 14:29) images/back.gif

我的理解基于法条,所以依据也是法条,

另,你所举的例子中的用途权利要求,所延及的产品是药,只有制药厂才可能是潜在的侵权者,

这也回答了你的问题,即,用途权利要求延及产品。FYI

zhqx_1966 发表于 2011-12-19 15: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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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我的理解基于法条,所以依据也是法条,

另,你所举的例子中的用途权利要求,所延及的产品是药,只有制药厂才可能是潜在的侵权者,

....... (2011-12-19 15:12) images/back.gif

如果延及这个药物,则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药物都侵权啊。我不知道这种用途权利要求是否具有这么宽的保护范围。

eterne 发表于 2011-12-20 1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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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如果延及这个药物,则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药物都侵权啊。我不知道这种用途权利要求是否具有这么宽的保护范围。 (2011-12-19 15:25) images/back.gif

药物的使用,即病人吃药,应该不算侵权吧。

药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如果是药厂,法11负责,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例如医院,诊所,药店),法70负责,

药物的进口,无论是药厂还是善意第三人,都应该是法11负责,

个人意见,请继续探讨。

soso 发表于 2011-12-20 13:36:07

我认为这里不应该延及产品,因为从X到药物采用公知方法很容易得到药物,所以,这种权利要求一般是在化合物X具有新创性的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太可能单独存在。可以把它看成X产品(或制造X的方法)的从权。
使用者(吃药的人)永远不会侵权,因为他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

soso 发表于 2011-12-20 13:37:53

论坛没有删除自己帖子的功能啊,我刚才看错题目内容回复了一大堆呵呵

zhqx_1966 发表于 2011-12-21 12:02:24

化合物X是已知的。
一种化合物X用于除草的用途,这种用途权利要求不涉及产品,所以不存在延及产品的问题。
但一种化合物X用于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物Y的用途,涉及了药物Y,是否延及呢?以上各位的讨论似乎没有定论啊。
众所周知,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是延及产品的,但这种用途权利要求是否涉及其中提及的药物呢?
尹新天认为这种权利要求类似于欧洲的“用用途限定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但是否延及药物没有讨论。

冷泉村人 发表于 2011-12-22 07:40:11

個人認為侵權。
該用途權利要求實際上為製藥方法,因此保護應延及其直接產物即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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