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wen_liu 发表于 2011-12-15 16:54:58

新人请教:关于封闭的方法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1为封闭的方法权利要求,步骤为:将物料A和物料B混合、杀菌、冷却。然后在说明书中定义所述杀菌还可以包括在杀菌之后添加物料C并混匀。这样的写法是否可行,如可行,是否会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封闭性?

tansuyuan 发表于 2011-12-16 08:01:08

基本上没有问题。
理由是为了解决最基本的技术课题,而实施权利项1的技术手段(必要技术特征),达到最基本的技术效果。
"然后在说明书中定义所述杀菌还可以包括在杀菌之后添加物料C并混匀"是为了到达附加的技术效果,而实施的技术手段。

但是,要注意的是若根据权利项1的技术手段,难以解决说明书中提到的基本得技术课题,不能到达基本的技术效果的话,
则权力要求1就有问题了,这样的话,就违反了细则21条。

ziwen_liu 发表于 2011-12-16 09:53:00

回 tansuyuan 的帖子

tansuyuan:基本上没有问题。
理由是为了解决最基本的技术课题,而实施权利项1的技术手段(必要技术特征),达到最基本的技术效果。
"然后在说明书中定义所述杀菌还可以包括在杀菌之后添加物料C并混匀"是为了到达附加的技术效果,而实施的技术手段。

但是,要注意的是若根据权利项 .. (2011-12-16 08:01) images/back.gif

首先谢谢你的回复,还想进一步请教,在说明书中定义所述杀菌还可以包括在杀菌之后添加物料C并混匀,是否就等于默认了权利要求1其实是开放式的限定,理由是自己已然承认在权利要求1的步骤外还可以包括其他步骤(因为添加物料和杀菌是截然不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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