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用发明一通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那该如何答辩?
转自网上一段“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偏偏我今天收到一个属于转用发明的一通,审查员找了一个国内专利的对比文件,发明原理大致相同,认为没有创造性,但是明明是两个技术领域,技术特征的确有大部分重合,但是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该如何答复呢?请各位大侠们不吝指教。 争辩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高人,能否详细说明下啊 复审委网站上有个关于转用发明的一个案例,可供参考。主要还是要挖掘出区别,从而不仅仅是特征的名称的变更,要素也要变更。如果如你所说特征相同,则难度较大吧
哎哎,权限不够,不能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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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kid:复审委网站上有个关于转用发明的一个案例,可供参考。主要还是要挖掘出区别,从而不仅仅是特征的名称的变更,要素也要变更。如果如你所说特征相同,则难度较大吧哎哎,权限不够,不能发链接 (2011-12-18 19:46) images/back.gif
试一试在链接字符间加空格的方法 对于你网上找的话, 不敢苟同。 你网上找的这段话错的稀里哗啦的
别从网上瞎看了,看看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吧 指南 P171页 3.1 发明创造性审查原则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在上述辩解的同时,还需强调不存在技术启示。
基本就OK了 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地进步 产生技术效果不同的话,强调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和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与区别特征结合起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还要看技术效果有多大的不同,如果差别不是太大的话,还是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技术启示,处理方法是最好能找到反向启示,即认为该特征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文件,这样可以从克服技术偏见的角度再论证有创造性。
关键看对比文件,如果文件不得力用狡辩的方法忽悠审查员的可能性不太大。文件得力好歹说一说审查员一般就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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