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的发明和新型新型被视撤后恢复还是优先权
各位达人,小可遇到些问题,请教各位。背景:2010年12月21日同日申请,发明和新型,并在请求书中声明了同日申请。
2011年7月新型来了个补正,同时发明来了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
可惜补正因为疏漏忘了补了,11月30日来了视撤通知书。
那么,请教如下
1、办理权利恢复,1000元,这个最简单,但是这么一折腾,会不会发明授权了新型还在折腾的路上,那么新型就不会被授权了?
2、重新提交一个实用新型并要求视撤的实用新型的优先权,那么
a,重新提交的新型授权早于发明实审授权了,那么重新提交的新型对发明实审有影响么?
基于不能重复授权的理论,发明是在审查初始就指出还有后提交的新型,驳回发明?还是可以选择放弃新型?还是有授权前景的时候,再比对和后提交的新型比较,如果属于同一发明,则驳回发明还是让申请人选择放弃新型?
b,如果新提交的新型授权发生在实审过程中,那么也是到最后发明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才翻出来已经授权的后申请的新型,驳回发明?还是可以选择新型放弃以让发明授权?
c,如果后提交的新型授权发生在发明授权后,那么就不可授权?
问题较多,说的啰嗦,望各位达人给解答·· 1、办理权利恢复,1000元,这个最简单,但是这么一折腾,会不会发明授权了新型还在折腾的路上,那么新型就不会被授权了?
--------办理权利恢复的确最简单,但是几乎不可能出现发明授权了新型还在折腾的情况,即便是权利恢复,顶多是新型晚了三五个月授权,这三五个月恐怕一通还没答完。 我纠结点主要在于,享有优先权的新型授权后对发明的影响,是不是和同日申请的新型一样,还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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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一叶子:我纠结点主要在于,享有优先权的新型授权后对发明的影响,是不是和同日申请的新型一样,还有选择权。 (2011-12-01 00:09) images/back.gif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可见,该款规定的特例中,同日是指实际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一点对照该条第一款的表述,更加显而易见。
也就是说,你所说的上述情形下,申请人是没有选择权的。
以上为纯粹的理论上的个人理解,实践中没处理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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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一叶子:我纠结点主要在于,享有优先权的新型授权后对发明的影响,是不是和同日申请的新型一样,还有选择权。 (2011-12-01 00:09) images/back.gif享有优先权的新型很可能会因已经公开的发明存在新颖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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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优先权的话,公开的发明应该不会对其有影响吧,这和抵触申请不一样回 jlulb 的帖子
这恰恰是我最大的纠结所在,按我的理解,基于不能重复授权,应该是发明经过实审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才会提出该问题,要不没有授权前景如何拿重复授权来说话?发明有授权前景,申请人主动放弃已经获权的享有优先权的新型,新型的专利权就结束了,那么为什么还要拿重复授权来驳我发明呢?回 千秋一叶子 的帖子
千秋一叶子:这恰恰是我最大的纠结所在,按我的理解,基于不能重复授权,应该是发明经过实审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才会提出该问题,要不没有授权前景如何拿重复授权来说话?发明有授权前景,申请人主动放弃已经获权的享有优先权的新型,新型的专利权就结束了,那么为什么还要拿重复授权来驳我 .. (2011-12-01 11:04) images/back.gif这个问题曾经有过争议,请参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书。
但是,根据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行实践中,重复授权是指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存在两个授权行为,而非两项权利同时存在。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还会出现实用新型和发明都视为撤回的情况(发明申请提前公开审得超快的前提下),再提交一个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一个要求发明的优先权,咋整?这两个要求优先权的是否属于同日?
从立法原意上感觉,应该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也要算,因为目的是要人家知道一天有个发明和实用新型呢
实施细则指出法28条,法42条外,其余申请日指优先权日,9条也应该算上优先权日。
这个确实没有遇到过啊,估计审查员也要犯嘀咕了 一般而言,凭经验,发明进入实审,离授权还有一段时间,大概一年。实用新型恢复+补正,可能用不了一年吧。
所以走补正这条路,先能拿到新型证书,到发明时,可放弃新型,拿发明证书。
对发明来讲,新型只有授权才会公开,发明的审查员才能看到,所以,只有发明的审查员在授权时或授权前,看到授权的新型,才要求放弃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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