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yn 发表于 2011-11-15 05:07:26

权1能享受优先权是毫无疑问的

关于优先权概念,

在先的申请可以是一个不完善的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在后的申请则可以提出更多的实施例如A“等来对方案A进行支持和完善,而A和A\"作为一件申请是可以享受部分优先权是毫无疑问的,其中A享受优先权,而A”不享受优先权,这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的说明。

本案中溶于水的分隔片A‘和致密性透气薄膜A“都是技术方案A格挡片的具体实施例之一(如果你承认这点,那就好办),并非是对技术方案A的限定.那么技术方案A能享受优先权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如果你认为附件四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那你可以去申请无效附件四,但享有外国优选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的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

所以, 权1可以享受优先权是毫无疑问的

stevenjl 发表于 2011-11-15 15:44:03

Re:权1能享受优先权是毫无疑问的

终于沉不住气了,虽然我铁定不过,但优先权好象不是无效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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