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实施例3只能写成瓶子
看了各考友的答案,发现我属于极度的罕见派:首先,无效题优先权全部不成立(技术方案不一样,不是相同的技术主题),所以权1无新颖性(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和创造性(现在认为,应该直接评价无创造性即可);其次,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即“调味料置于腔室内”(说明书中说了,所有这些部件才能构成完整的结构,而且有了调料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最后,实施例3分案,独权1直接写成了瓶子(而不是瓶盖!),因为只有通过瓶子的瓶口把隔挡片顶起来才能解决技术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仅有瓶盖是无法达到捅破挡片的功能的,这也是实施例3必须分案的原因(母案仅写为瓶盖组件,不需要瓶身即可解决技术问题)。欢迎大家拍砖。Re: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权1与译文的权利要求一字不差,优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也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权1的优先权是成立的。我也认为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权1并没有对隔挡片进一步限定,当然包括隔挡片为密封膜片的情况,权1没有给出撕除(隔挡片在盖内不易撕险)或剌破(没有工具)的手段,不能实现即配饮料。看了网友的答案后,发现我又想多了。
Re: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优先权是否成立,可见思博论坛:http://www.mysip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684&highlight=%B7%A8%C0%ED解释得相当到位。
Re: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不可以限制,优先权中的权1本身是一个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技术方案本身的缺陷并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基础。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吧。
Re: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虫子楼主,仅就权1而言,你的答案并不罕见,我与你的相同。握个手。Re:我是罕见派:无效权1优先权不成立,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认为权利要求1不能享有优先权的理由,无非两点:1、优先权文本中,隔挡片是透水的过滤网片;
2、优先权文本中,瓶口有不透水的膜。
对于1,权利要求1中似乎并没有限定隔挡片是透水还是不透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略大于优先权文本公开的技术方案,但这属于普通上位概括,应该认为该上位概括是合理概括,予以接受。
对于2,权利要求1仅要求保护瓶盖结构,与瓶子的瓶口是否有膜无关,单从瓶盖结构来说,权利要求1能够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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