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4 超出实用范围
除了引用问题我还答了 方法不得作为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呵呵不知道是不是画蛇添足了 还是老眼昏花了
因为权4那几句话看着就不爽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顶你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恩,这条理由我也说了!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也顶你,权4全是功能性语言,不是新型保护客体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写的也是A2,我觉得写A26.4和写A2都应该得分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A26.4和A2.3都是权4的无效理由。这两条理由会各自占有分值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