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qnd 发表于 2011-11-9 17:19:47

权4 超出实用范围

除了引用问题
我还答了 方法不得作为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呵呵不知道是不是画蛇添足了 还是老眼昏花了
因为权4那几句话看着就不爽

qgwei777 发表于 2011-11-9 17:31:33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顶你

zhangxuebiao 发表于 2011-11-9 17:37:58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恩,这条理由我也说了!

madongrui88 发表于 2011-11-9 18:30:55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也顶你,权4全是功能性语言,不是新型保护客体

scm3153 发表于 2011-11-9 18:49:20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写的也是A2,我觉得写A26.4和写A2都应该得分

agimo 发表于 2011-11-9 19:48:51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A26.4和A2.3都是权4的无效理由。这两条理由会各自占有分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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