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pp100 发表于 2011-11-9 00:34:07

实务第二题大家都写方法权利要求了么?

如题~
我没写… 没时间写,也没想到要写,就算想到要写了也不太会写,就算会写也觉得应该不至于要写…

大家都写了吗?~
因为还涉及分不分案的理由,没写方法权利要求也就没有不分案的理由,没写要扣多少分啊?…

zzc 发表于 2011-11-9 07:47:57

Re:实务第二题大家都写方法权利要求了么?

我也没想,也是没想到。回头想想,应该是写了更好。

gejr 发表于 2011-11-9 17:10:27

Re:实务第二题大家都写方法权利要求了么?

為何就沒有人發現習用的尖刺部件都是在頂壁內作動, 而新的部件則是由頂壁的外側朝向內部來移動呢? 若是發現了這個區別技術特徵, 則獨權的內容幾乎可以和習用一般, 差別僅在於該尖刺部件是由該頂壁外側來朝向該隔擋片移動, 並選擇性地破壞(刺穿)該隔擋片; 若是能將此區別特徵寫出, 則不是保護範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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