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耘 发表于 2011-11-8 17:50:13

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RT
哪位来给点支持呢?

ghec 发表于 2011-11-8 18:46:36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淡定,分值还不知道咋分布呢

福尔摩丝 发表于 2011-11-8 23:00:26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1、2为何要分案申请呢?大不了写两个独权啊,独权中好像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非现有技术)相同就符合单一性要求。

我只写了1个独权,但没归纳好,估计挂了。

szygd 发表于 2011-11-9 06:22:00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肯定不会那么容易死!说不定是最活的。理由如下:
1、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不同的:1是螺栓,2是光滑栓,它们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问题,应当分案

wagwa 发表于 2011-11-9 09:37:45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不用去死,可打八折。

loongboy 发表于 2011-11-9 22:07:27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szygd wrote:
肯定不会那么容易死!说不定是最活的。理由如下:
1、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不同的:1是螺栓,2是光滑栓,它们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问题,应当分案

这个观点与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很一致

gooseeker 发表于 2011-11-9 23:19:11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我来和稀泥,可分可合的分了也没错吧。
倒是必须分的,合了就错了。当然也仅限于考试,实际工作中也无所谓

agimo 发表于 2011-11-10 00:27:05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gooseeker wrote:
我来和稀泥,可分可合的分了也没错吧。
倒是必须分的,合了就错了。当然也仅限于考试,实际工作中也无所谓

实务中就是这样 哈哈 可分可合。
该分未分,多走点程序而已;该分未分,多交份钱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
作为一个从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看谁的代理水平更高的选拔考试),理论上应该怎样而没怎样(实际上一点实质性的影响都没有)就要撸掉一批人,实在不合理!

szygd 发表于 2011-11-10 01:49:27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这个观点与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很一致

我考试的时候就是按照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去想的,他说过:交底材料中有概括词语就用,没有的话就不要自己概括新词;另外,他还说:解决技术问题相同的不一定有单一性

shxd1983 发表于 2011-11-10 07:06:53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辛耘 wrote:
RT
哪位来给点支持呢?

如果其它地方答得还好,还是可以过的。
根据零八年的评分标准,你这种情况,权利要求本身按正常标准得分,然后分案错误倒扣10分。也就是说如果你权利要求本身写对了,假如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各20分,那么你就得20+20-10=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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