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RT哪位来给点支持呢?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淡定,分值还不知道咋分布呢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1、2为何要分案申请呢?大不了写两个独权啊,独权中好像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非现有技术)相同就符合单一性要求。我只写了1个独权,但没归纳好,估计挂了。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肯定不会那么容易死!说不定是最活的。理由如下:1、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不同的:1是螺栓,2是光滑栓,它们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问题,应当分案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不用去死,可打八折。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szygd wrote:肯定不会那么容易死!说不定是最活的。理由如下:
1、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不同的:1是螺栓,2是光滑栓,它们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问题,应当分案
这个观点与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很一致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我来和稀泥,可分可合的分了也没错吧。倒是必须分的,合了就错了。当然也仅限于考试,实际工作中也无所谓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gooseeker wrote:我来和稀泥,可分可合的分了也没错吧。
倒是必须分的,合了就错了。当然也仅限于考试,实际工作中也无所谓
实务中就是这样 哈哈 可分可合。
该分未分,多走点程序而已;该分未分,多交份钱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
作为一个从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看谁的代理水平更高的选拔考试),理论上应该怎样而没怎样(实际上一点实质性的影响都没有)就要撸掉一批人,实在不合理!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这个观点与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很一致我考试的时候就是按照齐建伟老师的观点去想的,他说过:交底材料中有概括词语就用,没有的话就不要自己概括新词;另外,他还说:解决技术问题相同的不一定有单一性
Re:卷三第二题中把实施例1、2分案的是不是基本可以去死了?
辛耘 wrote:RT
哪位来给点支持呢?
如果其它地方答得还好,还是可以过的。
根据零八年的评分标准,你这种情况,权利要求本身按正常标准得分,然后分案错误倒扣10分。也就是说如果你权利要求本身写对了,假如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各20分,那么你就得20+20-10=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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