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3缺少技术特征“顶盖弹性变形材料”,仅包括尖刺部,不能实现对隔挡片的破坏,故——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可实施!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只要有尖刺部,结合公知手段也可实现技术方案。权4是限定公知手段中的一种。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考试不应该考技术的,因为那样不公平,不是吗?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我也和楼主一样的观点。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我也写权三技术方案不完整了,回来琢磨实际是错的,因为权三是对权一 的进一步限定,只要权一能解决技术问题就可以,法条对技术方案不完整,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进行规定的,只有在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才能谈从权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所以我很难受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楼上是从哪里看到的规定呢?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万一今年考题正确的只是无效权1,2,4呢,那岂不是都悲剧了Re:权3无效——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
同意2楼的意见 ,顶盖相对于侧壁是活动的或者顶刺可拆卸,这些公知常识都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权4只是其中一种实施方式,所以权3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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