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h1999 发表于 2011-11-7 22:56:03

对2011年实务题的一些思考

全部无效。权1无新颖性。考虑到权1中的环形凸缘和附件3对于延伸部构成的容置空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试题中也未写明环形凸缘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说明环形凸缘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B公司专利权1中加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权2中采用气密封材料进一步限定了隔层,而附件三写明气密封材料为塑料, 这样下位概念的公开导致上位概念的限定无新颖性,因此权2无效。如果直接论述权2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组合无创造性,那么权2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就必须被论述,权2相对于附件2有新颖性, 权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无创造性(这样论述等于直接肯定了权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以后不得不成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基于上述考虑,即可以通过新性颖宣告权2无效,也可以通过创造性宣告权2无效,但应当注意提出的时机。个人觉得应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先不要急于成认权2有新颖性,必竟无效请求刚刚开始,是可以和专利权人相互讨论的,更趋向于否定权2的新颖性。对于今年的评分人就难了,对同一权利要求提出了无效要求,论证过程不同,不知道如何评分。根据无效请求制度,专利司作为无效程序的第三方裁判员,不应作出对任一一方倾向向性的说明。只要请求书理由符合R65.2的规定,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并以证据说明理由,请求书及合格。至于反驳是专利权人的事。这样考,评分时如何评呢?并且根据R67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请求日起一个月内在原证据内继续论证,即使口头审理中依然有机关提出权2无创造性。如果说一定需要一针见血的指明权2无创造性,那么权2中包含一个可以维持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为什么不在请求书中写明可以维持呢?逻辑上讲不通。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写权4全部无效的人就是这样想的。在这个逻辑起点上,说权2有创造性是过于保守了。
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实例一和实例二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瓶盖顶壁设有开孔。因此两个实施方案如果分别概括成两个并例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在一个申请文件中。个人认为还是写两个并列独权,采用结构特征比较好。必竟要考以说明书为依据,如何概括为一个独权,根据试题说明,仅限于试题给出的范围,试题仅给出了技术术交底书,并没有给出说明书,因此很难概括,概括后的权利要求将不符合指南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分为两个独权撰写出的相同,因此个人认为采用概括的方式加大了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风险。
实例三拉环为公知常识技术特征。因此主题应当写为一种瓶。通过限定瓶身和盖的关系写明分案权利要求。

rongjiafu 发表于 2011-11-8 01:02:32

Re:对2011年实务题的一些思考

支持

yandongwei66 发表于 2011-11-8 05:19:33

Re:对2011年实务题的一些思考

支持,和我想的一样!最后时刻我把概括的改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

yandongwei66 发表于 2011-11-8 05:20:58

Re:对2011年实务题的一些思考

但是前边无效题的观点不太苟同!申请咱们写的差不多

jndk8888 发表于 2011-11-8 17:56:32

Re:对2011年实务题的一些思考

实施例三:拉环为公知常识,但拉环通过连接柱与瓶盖连接可没说是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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