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桃海狼 发表于 2011-11-9 07:47:25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我一直没闹明白,抵触申请不是必须是向专利局申请的么?那个US的作为优先权了就可以成为抵触申请了啊。。。哀哀,这个一直没搞懂,郁闷了

tgyd 发表于 2011-11-9 17:15:32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指南中确实规定了: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使用方法不允许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这个地方提到的方法个人感觉应该还是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的范畴。

在《专利法教程》中也提到: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情况下,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在本案中如果不用这种类似使用方法的方式来限定的话,恐怕不能清楚的说明瓶盖的整体构造特点,具体来说不能体现刺穿部件可以向下探和下探之后的回复的特征。

基于此理解,个人感觉权3和4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taofei 发表于 2011-11-9 17:43:49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静桃海狼 wrote:
我一直没闹明白,抵触申请不是必须是向专利局申请的么?那个US的作为优先权了就可以成为抵触申请了啊。。。哀哀,这个一直没搞懂,郁闷了

US的专利不是PCT,不进入中国,如何有机会成为抵触申请?

hxiaoyou 发表于 2011-11-9 18:03:59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审查指南第55页6.1(2)
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制造、使用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这个例子和考题不是一样吗?

liuyj68 发表于 2011-11-9 18:37:25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关于实施方式3的分案有下述观点请参考:
在独权中,区别特征除了拉环等之外,
还应该包括去除拉环后瓶口有可以在瓶盖中上升的空间以及可顶破封膜的结构技术特征,否则,达不到技术目的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liuyj68 发表于 2011-11-9 18:45:03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taofei wrote:
US的专利不是PCT,不进入中国,如何有机会成为抵触申请?


其中原因供参考:
因为存在声明享有其优先权的中国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按照优先权的申请日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与PCT申请进入中国后公开属于相同结果。

xiliuxiliu 发表于 2011-11-9 19:03:25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我个人的答案结构基本上同楼主的一样,
我的撰写答案中,方案1同方案2,其特征在于:栓盖,孔,还用了一个上位概括的临时固定装置。
还有就是权3的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我印象中也是针对独权的,不过考试中还是提了,多写一点是一点,多写至少不会丢分。
另外,楼上几个说的实用新型不能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技术主题的问题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审查指南中的例子是指1、不能用仅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主题,2、不能用未知方法限定。
因此可以用已知方法加结构等特征限定产品
而考试中,他说的是顶壁中向下设有尖刺部,后面的只不过是使用过程的描述,不是用方法来限定技术主题,因为结构上的东西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ziwen_liu 发表于 2011-11-10 18:43:40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很幸运,第一次考试就能在这里找到和自己思路一样的答案,挂了我也认了,因为只复习了一周。

tgyd1 发表于 2011-12-8 16:38:41

改版把密码改没了

1楼的答案得了1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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