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yd 发表于 2011-11-7 19:42:48

关于卷三,供参考。

个人看法,欢迎拍砖:

一、无效:
关于优先权,权1在优先权文件中有完整的记载,而从权2-4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记载,所以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抵触申请评述;
2、权2 相对于附件2和3无创造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权3是否用A26.4来评述不支持,尚不确定,但是一定不是用R20.1,因为R20.1只能用于独权评述。
4、权4引权1或2时,由于刺穿部件在权1和2没有记载,导致其和其他部件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因此导致权4不清楚,不符合A26.4.
5、至于很多人说到的客体问题,个人认为并不存在,权3和4还是产品,所谓的方法特征只是为了说明其中的几个部件是如何运动的,该方法限定了产品的特定结构特征。

二、撰写

实施方式1和2概括成同一组独权,因为其发明构思是一致的,且在交底材料中明确写了实施方式2与1的区别仅在于……。

疑问点在于:容置腔室是否需要概括?因为在材料中有段关于容置腔室可以是多种的描述。

实施方式3分案,因为其与前两个的发明构思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独权中拉环要用上位的词:可撕拉部件,这在材料中有记载。

三、感受
   
   2011年卷三总体上感觉还是很有难度的,每道题都设计了很多小的陷阱,或者说是考察的知识点。
    比如:优先权的确定,看很多人提交隔挡层的材料的问题,说是待无效文件和优先权文件的隔挡层的材料和功能不同,从而认定权1不享有优先权,其实关于材料在权1中没有记载,所以材料的不同并不能影响权1优先权的认定。
   权4设置的多项引多项,实际上也是一个干扰项,多项引多项不是无效理由,但是容易掩盖引用权1和2时的不清楚的问题。
   权3和权4中的方法特征,应该也是陷阱,诱导了不少人往客体上去想。
   
    撰写的交底材料中关于拉环是现有技术的论述也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实际上拉环是现有技术,并不影响拉环的位置设置是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冷雨冷雨 发表于 2011-11-7 20:34:06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我悲剧了,将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2无创结论是正确的,但只引用了附件3来说明无创;我还以权3缺特征来作为宣告无效理由了。
例1和2我概括了“穿破装置”,然后后面5个从权;
例3分案
商业秘密可保留

tgyd 发表于 2011-11-7 21:15:36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冷雨冷雨 wrote:
我悲剧了,将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2无创结论是正确的,但只引用了附件3来说明无创;我还以权3缺特征来作为宣告无效理由了。
例1和2我概括了“穿破装置”,然后后面5个从权;
例3分案
商业秘密可保留


个人感觉考试和实际不同,考试中是否需要用上位的技术术语,只要看交底材料中有没有上位的技术术语就可以了,不需要造词,“穿破装置”在交底材料中没有就不能使用,这种概括就是不恰当的。

hxiaoyou 发表于 2011-11-9 02:18:41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权3和权4中的方法特征,应该也是陷阱,诱导了不少人往客体上去想。”

请教楼主

wanggang93 发表于 2011-11-9 03:43:32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请问你说“该方法限定了产品的特定结构特征‘,如果这是发明专利这样到还可以,但是这是实用新型专利,

wanggang93 发表于 2011-11-9 03:46:14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有人说权3不清楚,原因在于引用1或2时。那么请问所述的不清楚的原因是什么,着还不是因为出现了多引多才不清楚的,假如只引权3你看它还清不清楚,所以前提就是多引多造成的,那么多引多又不是无效的理由,那还怎么说无效的呢,

tgyd 发表于 2011-11-9 04:11:24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wanggang93 wrote:
有人说权3不清楚,原因在于引用1或2时。那么请问所述的不清楚的原因是什么,着还不是因为出现了多引多才不清楚的,假如只引权3你看它还清不清楚,所以前提就是多引多造成的,那么多引多又不是无效的理由,那还怎么说无效的呢,


你说的是权4吧,权3好像没有多引多的问题。

前面说了,权4引权1或2时,由于刺穿部件在权1和2没有记载,导致其和其他部件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因此导致权4不清楚,不符合A26.4.这就是无效的理由啊。

tgyd 发表于 2011-11-9 04:28:24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wanggang93 wrote:
有人说权3不清楚,原因在于引用1或2时。那么请问所述的不清楚的原因是什么,着还不是因为出现了多引多才不清楚的,假如只引权3你看它还清不清楚,所以前提就是多引多造成的,那么多引多又不是无效的理由,那还怎么说无效的呢,


你说的是权4吧,权3好像没有多引多的问题。权4不仅不是多引多导致的不清楚,甚至缺乏引用基础都不是。

前面说了,权4引权1或2时,由于刺穿部件在权1和2没有记载,导致其和其他部件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因此导致权4不清楚,不符合A26.4.这就是无效的理由啊。

tgyd 发表于 2011-11-9 04:47:55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wanggang93 wrote:
请问你说“该方法限定了产品的特定结构特征‘,如果这是发明专利这样到还可以,但是这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方法,不是说完全不能用方法特征来限定某个结构特征。权3和4种的所谓的方法特征,可以理解为方法对产品的限定,实际上理解为对产品的相应部件的特性的说明也可以。

记得不清楚了,大体印象是有下列特征:正常状态下,刺穿部件处于不刺穿隔挡片的状态,需要时,刺穿隔挡片。

个人理解为是对刺穿部件的存在状态的描述,而不是方法特征,所以整个技术方案来说还是保护的产品,而不是方法。

wanggang93 发表于 2011-11-9 05:54:53

Re:关于卷三,供参考。

实用新型可以用功能来限定结构,这个是可以的,但纯功能就显得不对,结合权4来讲,对刺穿部件的存在状态的描述应当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比如是怎样完成穿刺等,而权利要求是描述产品的结构、构造,不管是”方法特征“也好还是”存在状态的描述“也罢,说到底终究不是对结构本身进性限定,大家都是代理人,都知道实用新型是以结构为主,如果权利要求中不是以结构为主,那可能就不太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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