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rt 发表于 2011-11-7 01:41:56

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如题,里面的无效宣告请求写的很针对。
无效理由一定要多,分析了新颖性而懒得分析创造性的同学肯定得失分。

cuimeihuaboe 发表于 2011-11-7 02:12:26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权1和权2都要分析新颖性和创造性吗?

leonwhy 发表于 2011-11-8 11:40:20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权1分析不了创造性,也就是多加一句话没新颖性也就没创造性 这不是分析创造性,创造性分析是要具备对比文件按三步伐逐步分析的。
权2有新颖性你还分析什么?

novin 发表于 2011-11-8 16:40:02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请指点,权2为啥有新颖性啊?。。。

kkrt 发表于 2011-11-8 18:12:41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leonwhy wrote:
权1分析不了创造性,也就是多加一句话没新颖性也就没创造性 这不是分析创造性,创造性分析是要具备对比文件按三步伐逐步分析的。
权2有新颖性你还分析什么?

哥教你分析:
1、原专利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环状凸缘,环状凸缘是现有技术,且无有益效果,故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1的创造性。
    多写点总没错的,即使倒扣分又能扣多少?

soso 发表于 2011-11-8 19:30:47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我是把附件3中那个容器的底端与环状凸缘当成实质上相同的东西了,都是为了固定隔挡片,不知道对不对呢

leonwhy 发表于 2011-11-8 22:14:33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kkrt wrote:
哥教你分析:
1、原专利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环状凸缘,环状凸缘是现有技术,且无有益效果,故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1的创造性。
    多写点总没错的,即使倒扣分又能扣多少?

说明是公知常识要有证据支持,技术手册教科书什么的,现有技术不一定就是公知常识,用公知常识最好慎用

kkrt 发表于 2011-11-8 23:13:41

Re:考完后建议大家去看吴观乐的实务

leonwhy wrote:
说明是公知常识要有证据支持,技术手册教科书什么的,现有技术不一定就是公知常识,用公知常识最好慎用

兄弟你还是没搞明白,
你是要去干掉人家的专利,有招数全部用上嘛,你不提复审委肯定不理,我晕还搞什么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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