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ou 发表于 2011-11-7 01:34:31

只能享受美国的部分优先权吧~~~~

全部无效~~~

权1享受优先权,对比文件1对权1应该是抵触,,可以将对比文件1用作抵触申请对抗其新颖性~~~

权2以及后面的不能享受优先权了,对比文件1对权2-4应该是现有技术

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作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用作现有技术结合对抗其权2的创造性~~~

权3不完整,属于A26.3

权4属于多项引用,,属于B22.2,,,虽B22.2不是无效理由但其结果导致范围不清,属于属于A26.4……

请高手指点~~~~

sonou 发表于 2011-11-7 01:52:03

Re:只能享受美国的部分优先权吧~~~~

另外后来看大家提出的权4的客体还真没注意~~~~

淡泊明志 发表于 2011-11-7 02:50:09

Re:只能享受美国的部分优先权吧~~~~

sonou wrote:
全部无效~~~

权1享受优先权,对比文件1对权1应该是抵触,,可以将对比文件1用作抵触申请对抗其新颖性~~~

权2以及后面的不能享受优先权了,对比文件1对权2-4应该是现有技术

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作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用作现有技术结合对抗其权2的创造性~~~

权3不完整,属于A26.3

权4属于多项引用,,属于B22.2,,,虽B22.2不是无效理由但其结果导致范围不清,属于属于A26.4……

请高手指点~~~~


权4在引权1/2时,由于权1/2没有记载尖端部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4中的尖端部与瓶盖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不符合A26.4

淡泊明志 发表于 2011-11-7 03:01:09

Re:只能享受美国的部分优先权吧~~~~

sonou wrote:
全部无效~~~

权1享受优先权,对比文件1对权1应该是抵触,,可以将对比文件1用作抵触申请对抗其新颖性~~~

权2以及后面的不能享受优先权了,对比文件1对权2-4应该是现有技术

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作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用作现有技术结合对抗其权2的创造性~~~

权3不完整,属于A26.3

权4属于多项引用,,属于B22.2,,,虽B22.2不是无效理由但其结果导致范围不清,属于属于A26.4……

请高手指点~~~~


A26.3是指说明书的,不能用于权利要求,另外你觉得权3哪里不完整,个人觉得权3没有不清楚完整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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